宠物寄养服务合同 版本 v1 公司审核初稿,尚未发布 一、双方与宠物资料 服务方:以本签署单载明的运营主体为准。委托人确认对宠物或纪念物享有合法处分、委托权限;如系代办,需另附授权。宠物身份、健康状况、紧急联系人与交接清单由双方核对。 二、费用与期限 服务项目、地点、起止日期和总费用以本签署单的服务约定为准。未列入的接送、医疗、陈设或其他项目须事前报价并征得同意;本次签字不构成付款凭证。 三、照护与交接 双方核对疫苗、驱虫、用药、饮食、行为与既往病史,约定住宿环境、喂食、饮水、清洁、活动与日常反馈频次。需隔离或特殊照护的事项单独说明。交接时记录宠物状态、随身物品与领回核验方式。 四、医疗与紧急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联系委托人。紧急送医机构、联系顺序、可先行处置范围与费用上限须在个别约定中写明;无法取得联系时按保护动物生命健康所必要的合理措施处理并保留记录,不保证医疗结果。 五、领回与逾期 按约定时间由本人或书面授权人领回,延期应先确认。逾期须联系并留痕,费用按双方约定结算,不因失联直接认定放弃所有权或擅自处置宠物。 六、变更、终止与责任 变更项目、提前终止、退款或延期由双方按已履行情况与实际费用协商并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以概括性免责排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按法律规定处理,不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资料与记录 联系方式、宠物资料和必要服务记录仅用于履约、核验与争议处理;对外宣传需另获同意。客户应留存双方确认的清单、付款凭证及本合同副本。 八、确认与生效安排 客户阅读完整条款及个别服务约定,确认无空白待定事项后签署;工作人员另行核验身份、委托权限和公司确认手续并归档。本页面的签名记录不替代依法需要的其他手续。补充约定与正文共同构成本次记录。